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41號
TYDV,106,訴,1441,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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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1號
原   告 謝廖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複代理人  劉祐希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國裕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對桃園市政府108 年7 月30日府工養行字第1080177891號函之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於民國70年間隨著土地周 邊發展,未曾告知原告,被告楊梅區公所便在系爭土地上陸 續鋪設柏油路面、路邊排水溝等物,系爭土地遭被告共同無 權佔用而供公眾通行,顯有妨害原告所有權之情形,故提起 本件訴訟,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上開柏油 路面及排水溝,將系爭土地回復原狀後交還原告等語。嗣被 告桃園市政府做出108 年7 月30日府工養行字第1080177891 號函之行政處分(下稱系爭行政處分)認定系爭土地(梅高 路1 段120 巷部分)屬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業經原告 對系爭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而本件 訴訟之裁判需以系爭土地是否確實成立公用地役法律關係為 據,是於系爭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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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