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89號
TYDV,102,重訴,189,2019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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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黨紅敏 



      蔡正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劉 楷律師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複 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被   告 楊雅婷(原名:楊雅渟)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被   告 藍志興 

      魏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關於「藍正興」之記載,應更正為「藍志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貳、六、關於「藍正興」之記載,應更正為「藍志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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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