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08號
TYDM,108,訴,708,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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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正順



輔 佐 人 簡寶連


      簡寶雲


選任辯護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正順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 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 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簡正順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 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 所涉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 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 裁定被告簡正順應自民國108 年7 月24日起予以羈押。三、茲因被告簡正順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予以訊問,並 核閱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雖承認持刀刺傷告 訴人呂昇穎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殺人未遂犯行,然參酌證人 即告訴人呂昇穎、證人卜政文、陳忠信於警詢、偵訊中之證 述、敏盛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押筆 錄暨附件及扣案之尖刀,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 、第1 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之罪係最 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罪法定刑甚重,倘本院審 理後亦判處重刑,良以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極



有可能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而有逃 亡之情,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是認被告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至被告之輔佐人雖 請求以具保代替羈押,然考量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 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兼衡司法追訴之國 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 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是以,被告之羈押 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 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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