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71號
TYDM,108,訴,571,2019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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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翰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壹日下午伍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 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 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1號案件,原定於108年9月30日下午 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上課,致 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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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