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975號
TYDM,108,聲,3975,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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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廣達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廣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廣達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入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交易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公共 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交易第76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7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上開3 罪刑,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657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107 年6 月14日即已送監執行,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 矯字第108018682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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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