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675號
TYDM,108,聲,3675,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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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登玉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登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登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 年6 月,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 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8 年10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3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 、4 年,合計刑期共為8 年6 月,其於101 年5 月31日入監 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8 年10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 80182354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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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