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557號
TYDM,108,聲,3557,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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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高億



受 刑 人 紀信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執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高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高億因受刑人紀信吉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及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11573 號通知具保人 應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 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 書各1 份為證,是經通知受刑人本人及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 到案接受執行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 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佐,另受 刑人於108 年2 月26日經本院以108 年桃院祥刑真緝字269 號發布通緝在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 紙附卷可 考,足證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元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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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