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永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永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查受刑人卓永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卷附事 證,認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是檢察官之聲請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援引「受刑人卓永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為 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 但書、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