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峻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沈峻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 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 8 年9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8240 號核 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8 年9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241 號函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 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 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