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362號
TYDM,108,聲,3362,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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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89號
                   108年度聲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詩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8 年度訴
字第8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黃詩嵐已將自己所知悉之案情內容 全部如實交代,並無與證人串證或滅證之可能及必要,爰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 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示之羈押原因, 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之情形, 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 101 條之1 第1 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 ,復查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坦承涉有起訴書所載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之犯行,且與卷內證據相符,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又上開運 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就 本案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如何分工一事,被告之供述與共犯 即同案被告劉英明之供述內容顯有不符之處,有相當理由認 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考量被告涉案情節,並衡諸比例原則, 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理,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8 年9 月 5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四、被告雖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因上揭羈押之原因 仍存在,復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



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 羈押被告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之 情形,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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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