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8年度,327號
TYDM,108,簡上,327,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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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斌傑 (已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1885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740 號、第23317 號、第28
762 號、第29357 號、第32295 號、108 年度偵字第4613號、偵
緝字第608 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54 號、偵
緝字第169 號、第170 號、第171 號、第172 號),提起上訴,
經本院合議庭認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 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之諭知者 ,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369 條第2 項規定意旨 ,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改依第一審通 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 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最高法 院91年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 告梁信棟既經本院認定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詳如後述) ,已不符合得為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並應由本院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范斌傑明知知將自己所有之銀 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 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 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 年5 月6 日前之不詳時 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下稱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 幫助渠等利用前開金融帳戶詐取他人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成



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向附表所示之人,佯以附表所示情節,致渠等陷於錯誤,而 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所示 之款項匯入范斌傑所申辦之前開銀行帳戶。
三、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 告提起本件上訴後,業於108 年9 月18日死亡,有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原審未及審酌,即有可 議,仍應依上開說明,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為 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俊儒、林曉霜、邱文中、唐道發、彭師佑、邱耀德移送併辦,經曾柏涵、古御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編│告訴人 │ │ 匯款時間 │ │ │
│號├──────────┤ │ │ │ │
│ │匯出之銀行帳戶 │ 詐欺手法 ├───────┤ 對應證據 │ 相關案號 │
│ ├──────────┤ │ 匯款金額 │ │ │
│ │匯入之銀行帳戶 │ │ (新臺幣) │ │ │
├─┼──────────┼────────┼───────┼────────┼──────┤
│01│吳孟臻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被告范斌傑兆豐│臺灣桃園地方│
│ ├──────────┤為讀冊購物平台客│16時5分 │ 商業銀行之交易│檢察署107 年│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服人員致電吳孟臻├───────┤ 明細(107 年度│度偵字第1774│
│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網路購物收│19,989元 │ 偵字第17740 號│0 號、第2331│
│ │ │據誤簽導致每月扣│ │ 第11頁至第13頁│7 號 │
│ │ │款,需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解除設定,至│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吳孟臻因而陷於錯│ │ │ │
│ │000-00000000000 │誤匯出款項。 │ │ │ │
├─┼──────────┼────────┼───────┼────────┼──────┤
│02│郭碧芳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兆豐國際商業銀│臺灣桃園地方│
│ ├──────────┤為郵局客服人員致│16時12分 │ 行股份有限公司│檢察署107 年│
│ │華南商業銀行 │電郭碧芳,佯以網├───────┤ 107 年6 月11日│度偵字第1774│
│ │000-000000000000 │路設定錯誤將導致│9,981元 │ 兆銀總集中字第│0 號、第2331│
│ │ │扣款,需操作自動│ │ 0000000000號函│7 號 │
│ ├──────────┤櫃員機解除設定,│ │ 所附之交易明細│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致郭碧芳因而陷於│ │ 及跨行交易查詢│ │
│ │000-00000000000 │錯誤匯出款項。 │ │ (南市警歸偵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75頁至第76頁│ │
│ │ │ │ │ ) │ │
│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總行│ │
│ │ │ │ │ 107 年5 月24日│ │
│ │ │ │ │ 營清字第107004│ │
│ │ │ │ │ 4127號函所附之│ │
│ │ │ │ │ 郭碧芳交易明細│ │
│ │ │ │ │ (南市警歸偵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第89頁) │ │
├─┼──────────┼────────┼───────┼────────┼──────┤
│03│張聖岳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彰化商業銀行股│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商家及第一│19時17分、 │ 份有限公司東基│檢察署107 年│
│ │鹿港信用合作社 │商業銀行之客服人│19時36分 │ 隆分公司107 年│度偵字第2935│
│ │000-00000000000000 │員,致電張聖岳佯├───────┤ 5 月28日彰東基│7 號 │
│ │ │稱因作業疏失至其│29,989元、 │ 字第00000000號│ │
│ │ │帳戶將自動扣款,│29,985元 │ 函所附之交易明│ │
│ ├──────────┤並指示張聖岳至自│ │ 細(臺灣彰化地│ │
│ │彰化商業銀行 │動櫃員機取消自動│ │ 方檢察署107 年│ │
│ │000-00000000000000 │扣款設定,致張聖│ │ 度偵字第7216號│ │
│ │ │岳因而陷於錯誤匯│ │ 第15頁) │ │
│ │ │出或存入款項。 │ │②彰化商業銀行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作業│ │
│ │ │ │ │ 處107年10月4日│ │
│ │ │ │ │ 彰作管字第1072│ │
│ │ │ │ │ 0000000 號函所│ │




│ │ │ │ │ 附之交易明細(│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檢│ │
│ │ │ │ │ 察署107 年度偵│ │
│ │ │ │ │ 字第5289號第23│ │
│ │ │ │ │ 頁) │ │
├─┼──────────┼────────┼───────┼────────┼──────┤
│04│古美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被告范斌傑之兆│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商家,佯稱│15時49分 │ 豐國際商業銀行│檢察署107 年│
│ │中華郵政 │古美英訂購商品之├───────┤ 跨行交易紀錄(│度偵字第3229│
│ │000-00000000000000 │付款方式誤設定為│19,985元 │ 臺灣基隆地方檢│5 號 │
│ ├──────────┤每月扣款,指示古│ │ 察署107 年度偵│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美英至自動櫃員機│ │ 字第4527號第73│ │
│ │000-00000000000 │解除設定,致古美│ │ 頁) │ │
│ │ │英因而陷於錯誤匯│ │②兆豐商業銀行股│ │
│ │ │出款項。 │ │ 份有限公司107 │ │
│ │ │ │ │ 年9 月12日兆銀│ │
│ │ │ │ │ 總集字第107003│ │
│ │ │ │ │ 7847號函所附之│ │
│ │ │ │ │ 交易明細(臺灣│ │
│ │ │ │ │ 基隆地方檢察署│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 │
│ │ │ │ │ 4527號第第101 │ │
│ │ │ │ │ 頁) │ │
├─┼──────────┼────────┼───────┼────────┼──────┤
│05│蘇宇廷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被告范斌傑之兆│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商家及金融│15時53分 │ 豐國際商業銀行│檢察署107 年│
│ │中華郵政 │機構之客服人員,├───────┤ 跨行交易紀錄(│度偵字第3229│
│ │000-00000000000000 │佯稱蘇宇廷訂購商│29,989元 │ 臺灣基隆地方檢│5 號 │
│ ├──────────┤品之付款方式誤設│ │ 察署107 年度偵│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定為每月扣款,指│ │ 字第4527號第73│ │
│ │000-00000000000 │示蘇宇廷至自動櫃│ │ 頁) │ │
│ │ │員機解除設定,致│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 │
│ │ │蘇宇廷因而陷於錯│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誤匯出款項。 │ │ 107 年9 月12日│ │
│ │ │ │ │ 兆銀總集中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所附之交易明細│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 │ │
│ │ │ │ │ 檢察署107 年度│ │
│ │ │ │ │ 偵字第4527號第│ │




│ │ │ │ │ 第101 頁) │ │
├─┼──────────┼────────┼───────┼────────┼──────┤
│06│張志驊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華南商業銀行股│臺灣基隆地方│
│ ├──────────┤為臉書拍賣客服人│15時27分 │ 份有限公司總行│檢察署108 年│
│ │中華郵政 │員,以電話向張志├───────┤ 107 年5 月18日│度偵字第154 │
│ │000-00000000000000 │驊佯稱其之前在臉│20,985元 │ 營清字第107004│號 │
│ ├──────────┤書拍賣網站交易付│ │ 1894號函所附之│ │
│ │華南商業銀行 │款方式有誤,須更│ │ 交易明細(臺灣│ │
│ │000-000000000000 │改付款方式等語,│ │ 基隆地方檢察署│ │
│ │ │致張志驊因而陷於│ │ 108 年度偵字第│ │
│ │ │錯誤存入款項。 │ │ 154 號第55頁)│ │
├─┼──────────┼────────┼───────┼────────┼──────┤
│07│李孟洋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彰化商業銀行股│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19時27分、 │ 份有限公司107 │檢察署107 年│
│ │大眾商業銀行 │向李孟洋佯稱:因│20時3分 │ 年5 月24日彰作│度偵字第2876│
│ │000-000000000000 │前於網路購物付款├───────┤ 管字第00000000│2 號 │
│ ├──────────┤有誤,需至自動櫃│29,985元、 │ 477 號函所附之│ │
│ │彰化商業銀行 │員機操作以取消自│30,000元 │ 交易明細(107 │ │
│ │000-00000000000000 │動扣款等語,致李│ │ 年度偵字第2867│ │
│ │ │孟洋因而陷於錯誤│ │ 2 號第17頁) │ │
│ │ │匯出或存入款項。│ │ │ │
├─┼──────────┼────────┼───────┼────────┼──────┤
│08│戴畇立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臺灣桃園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20時49分 │ 行中壢分行107 │檢察署108 年│
│ │玉山商業銀行 │向戴畇立佯稱:因├───────┤ 年5 月29日合金│度偵字第4613│
│ │000-0000000000000000│工作人員設定錯誤│29,985元 │ 中壢字第107000│號 │
│ ├──────────┤而重複訂購,需至│ │ 2631號函所附之│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自動櫃員機操作以│ │ 交易明細(108 │ │
│ │000-0000000000000 │取消自動扣款等語│ │ 年度偵字第4613│ │
│ │ │致戴畇立因而陷於│ │ 號第31頁) │ │
│ │ │錯誤匯出款項。 │ │ │ │
├─┼──────────┼────────┼───────┼────────┼──────┤
│09│郭遠川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被告范斌傑之合│臺灣桃園地方│
│ ├──────────┤為中華郵政客服專│21時49分 │ 作金庫商業銀行│檢察署108 年│
│ │中華郵政 │員,向郭遠川佯稱├───────┤ 之交易明細(臺│度偵緝字第60│
│ │000-00000000000000 │:因網路購物重複│29,975元 │ 灣臺北地方檢察│8 號 │
│ ├──────────┤訂購,需至自動櫃│ │ 署107年度偵字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員機操作以取消自│ │ 第16490號第10 │ │
│ │000-0000000000000 │動扣款等語,致郭│ │ 頁) │ │
│ │ │遠川因而陷於錯誤│ │ │ │




│ │ │匯出款項。 │ │ │ │
├─┼──────────┼────────┼───────┼────────┼──────┤
│10│許家瑋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5日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臺灣基隆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21時49分 │ 行中壢分行107 │檢察署108 年│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向許家瑋佯稱:因├───────┤ 年11月1 日合金│度偵緝字第16│
│ │000-000000000000 │工作人員設定錯誤│49,912元 │ 中壢字第107000│9 號、第170 │
│ ├──────────┤,需至自動櫃員機│ │ 5146號函所附之│號、第171 號│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操作以取消交易等│ │ 歷史交易明細查│、第172 號 │
│ │000-0000000000000 │語致許家瑋因而陷│ │ 詢及自動櫃員機│ │
│ │ │於錯誤匯出款項。│ │ 交易明細(成警│ │
│ │ │ │ │ 偵字第00000000│ │
│ │ │ │ │ 81號第28至29頁│ │
│ │ │ │ │ ) │ │
├─┼──────────┼────────┼───────┼────────┼──────┤
│11│何佩蓉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兆豐國際商業銀│臺灣基隆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17時40分 │ 行股份有限公司│檢察署108 年│
│ │中華郵政 │向何佩蓉佯稱:因├───────┤ 107 年5 月29日│度偵緝字第16│
│ │000-00000000000000 │工作人員操作錯誤│10,123元 │ 兆銀總票據字第│9 號、第170 │
│ ├──────────┤導致重複扣款,需│ │ 0000000000號函│號、第171 號│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所附之存款往來│、第172 號 │
│ │000-00000000000 │得以取消自動扣款│ │ 交易明細表(中│ │
│ │ │等語致何佩蓉因而│ │ 市警六分偵字第│ │
│ │ │陷於錯誤匯出款項│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10頁反面至第12│ │
│ │ │ │ │ 頁) │ │
│ │ │ │ │②何佩蓉之郵局存│ │
│ │ │ │ │ 摺交易明細(中│ │
│ │ │ │ │ 市警六分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第│ │
│ │ │ │ │ 16頁) │ │
│ │ │ │ │③何佩蓉之郵政自│ │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細表(中市警六│ │
│ │ │ │ │ 分偵字第107007│ │
│ │ │ │ │ 8030號第17頁)│ │
├─┼──────────┼────────┼───────┼────────┼──────┤
│12│林宥芳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①林宥芳之中國信│臺灣基隆地方│
│ ├──────────┤為網路購物商家,│16時17分 │ 託商業銀行、華│檢察署108 年│
│ │臺灣銀行 │向林宥芳佯稱:因├───────┤ 南商業銀行及郵│度偵緝字第16│
│ │000-000000000000 │工作人員操作失誤│29,985元 │ 政自動櫃員機交│9 號、第170 │




│ ├──────────┤可能個資外洩,需│ │ 易明細表(投興│號、第171 號│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警偵字第107000│、第172 號 │
│ │000-00000000000 │變更付款設定等語│ │ 4499號第35頁、│ │
│ │ │致林宥芳因而陷於│ │ 第36頁) │ │
│ │ │錯誤匯出款項。 │ │②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總行├──────┤
│ │臺灣銀行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107年5月6日 │ 107 年5月25日 │臺灣基隆地方│
│ │000-000000000000 │為網路購物商家,│16時55分、 │ 營清字第107004│檢察署108 年│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向林宥芳佯稱:因│16時59分、 │ 4446號函所附之│度偵緝字第16│
│ │000-00000000000 │工作人員操作失誤│17時5分 │ 台幣帳戶交易明│9 號、第170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可能個資外洩,需├───────┤ 細(投興警偵字│號、第171 號│
│ │000-00000000000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29,985元 │ 第0000000000號│、第172 號 │
│ ├──────────┤變更付款設定等語│29,985元 │ 第131 頁) │ │
│ │華南商業銀行 │致林宥芳因而陷於│17,985元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 │
│ │000-000000000000 │錯誤匯出款項。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7 年5 月25日│ │
│ │ │ │ │ 兆銀總票據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所附之存款往來│ │
│ │ │ │ │ 交易明細表(投│ │
│ │ │ │ │ 興警偵字第1070│ │
│ │ │ │ │ 000000號第134 │ │
│ │ │ │ │ 頁、第13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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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