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8年度,2106號
TYDM,108,桃簡,2106,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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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峰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4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丙○○於本 院訊問時之陳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 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 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813 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甲○○於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向告訴人丙○○恫以:「你 沒看過槍嗎?」等語,衡諸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陳:伊因 不滿告訴人辱罵伊父親,而前去找告訴人理論等語,顯係有 意傳達將對告訴人為加害生命、身體之意思,且一般人聽聞 該等言語均可能感到害怕。次按刑法第306 條之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該「住宅」係指供人 日常生活起居之房屋,有別於同條「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 之供起居、休息或作業之工作物;又所謂之「附連圍繞之土 地」,則為與住宅或建築物相連接,環繞於四周附設有圍幛 之庭園空地,故凡無正當理由,未得住宅現時有支配權人之 允許,而擅自進入,無論係公然為之或祕密潛入,和平抑強 行進入,均非所問。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為恐嚇告訴人 ,而未經其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上開住處前庭院土地。是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被告侵入告訴人住宅庭院後,隨即敲擊該住宅大門,恐 嚇告訴人,足見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同一之犯罪計畫,且該2 罪之行為間,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 念,應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
三、被告前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 簡字第3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11月 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106 年度桃交簡字1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於107 年2 月27日執行完畢,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 106 年度簡上字第5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 開2 案件,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48 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8 年1 月1 日縮刑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考量 構成累犯之前案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酒後駕車之公共 危險、傷害等罪,本案為妨害自由罪,罪質均不相同,難認 其本件再犯,係有特別惡性,抑或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 解釋意旨,認本案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爰審酌被 告對於雙方家庭糾紛之解決,不思理性溝通,貿然以上開侵 入住宅附連圍繞土地及恐嚇之方式處理,侵害告訴人使用住 宅之安寧,且造成告訴人受有心理上之負擔,其所為並不足 取,衡諸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木工裝潢,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306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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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