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808號
TYDM,108,易,808,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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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平 年籍、住居均詳卷
      陳雪金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9895 號)。繫屬後(107 年度壢簡字第2083號),本院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8 年度易字第808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兼告訴人)2 人均涉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嫌(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1 4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各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 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彼等所提出刑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易字卷43、45、47頁)。爰依首揭法 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鄧瑋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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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