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343號
TYDM,108,審附民,343,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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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43號
原   告 臺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被   告 林瑋育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8 年度審簡字第413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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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