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長新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1 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9,7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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