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865號
TYDM,108,審簡,865,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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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瑞府


被   告 葉惠茹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771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於本院審理時勘驗告訴人提供之錄音 光碟及被告丙○○、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 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 丁○○所為,則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丙○○ 未能善守夫道並克制情慾,竟破壞婚姻之忠誠義務,至被告 丁○○則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破壞他人婚姻之圓滿幸福,所 為咸屬非是,抑且,已有家室詎仍縱己向外拓逐情慾之被告 丙○○,可責性顯逾於單身而乏親密關係忠誠承諾羈絆之被 告丁○○,其次,渠2 人與告訴人雖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 院調解筆錄1 份為憑,然迄今猶未履行分毫,此據被告等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明,稽此難認其有善後撫損之誠,末念彼 等於本院已踐行審理程序之期間,終能幡然醒悟坦認全盤犯 行,徵該2 人猶非屬點化不悟之徒,態度仍可等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丙○○現為「待業中」, 被告丁○○之現職則為「KTV 服務生」,此據渠等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承明,各屬資力不佳者或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 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 ,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 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 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 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3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 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7712號
被 告 丙○○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街0號18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乙○○為夫妻,係有配偶之人,丁○○亦知悉丙○ ○係有配偶之人,2 人竟分別基於通、相姦之犯意,於民國 1 04年9 月17日起至106 年7 月28日止間某日,於臺灣地區 不詳地點,發生性交行為。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丙○○於本署偵查中│1、伊與被告丁○○結婚前 │
│ │之供述 │ 係男女朋友,伊於結婚 │




│ │ │ 前及結婚後皆有與被告 │
│ │ │ 丁○○發生性交行為。 │
│ │ │2、被告丁○○懷孕後,伊 │
│ │ │ 曾跟伊母親及大姊提過 │
│ │ │ 伊懷疑丁○○的小孩是 │
│ │ │ 伊的等語。 │
├──┼───────────┼────────────┤
│ 2 │被告丁○○於本署偵查中│1、伊在被告丙○○結婚後 │
│ │之供述 │ ,因為情傷,每天都喝 │
│ │ │ 醉酒,伊不知道有無與 │
│ │ │ 被告丙○○發生性交行 │
│ │ │ 為。 │
│ │ │2、伊不知道伊生的小孩父 │
│ │ │ 親為何人。 │
├──┼───────────┼────────────┤
│ 3 │告訴人即證人乙○○於本│全部犯罪事實 │
│ │署偵查中之證述 │ │
├──┼───────────┼────────────┤
│ 4 │被告丙○○與告訴人邱鈺│被告丙○○對於告訴人詢問│
│ │雯對話錄音及譯文 │被告丁○○的小孩是否從其│
│ │ │所受孕,被告丙○○不否認│
│ │ │之事實。 │
├──┼───────────┼────────────┤
│ 5 │出生登記聲請書、出生證│被告丁○○於106年8月8日 │
│ │明 │懷孕29周產下1子之事實。 │
└──┴───────────┴────────────┘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被告 丁○○所為,則係犯同條後段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甲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
所犯法條: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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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