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令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令垚因不滿告訴人劉勝峰破壞其 夫妻感情,於民國108 年5 月18日5 時52分許,在桃園市八 德區東泰街埤塘公園,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及踢踹告 訴人數下,使告訴人倒地並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 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21至23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