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美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8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藍美珠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張瓊文及陳冰瑩成立調解,嗣告訴人2 人當庭 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參。揆諸上 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學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