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08年度,105號
TYDM,108,壢簡附民,105,2019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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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張坤盛
被  告  謝㛢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8 年度壢簡字第142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之刑事通姦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809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 在案,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
四、至被告丘義松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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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