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08年度,105號
TYDM,108,壢簡附民,105,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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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張坤盛
被  告  丘義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8 年度壢簡字第142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張坤盛於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1423號被告丘義松被訴 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謝㛢芳部分 ,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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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