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8年度,1821號
TYDM,108,壢簡,1821,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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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辰岡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7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辰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審酌被 告僅因與告訴人周頡間有嫌隙,竟不思理性溝通解決,竟以 其所持用手機內之社群網站Instagram,向告訴人傳送內容 為「我找人輪姦你」、「出門小心一點」等訊息。被告以此 方式恫嚇告訴人,使其心生畏懼,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犯後已於偵查時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 ,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被告為本件犯行之手段及所 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賴瀅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7544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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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