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8年度,1423號
TYDM,108,壢簡,1423,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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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丘義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調偵字第9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丘義松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丘義松於本 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丘義松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 酌被告明知謝㛢芳係有配偶之人,仍與其交往而為相姦行為 ,對於告訴人張坤盛與謝㛢芳之家庭、婚姻關係有所破壞, 所為依法應予非難,被告雖犯後坦承犯行,然告訴人拒絕與 被告和解,兼衡其為本件犯行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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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