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8年度,290號
TYDM,108,壢交簡附民,290,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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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陳瑋明
法定代理人 陳晋平
      郭雅惠
被   告 黃韋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20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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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