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瀚諆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8 年度聲
沒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運動鞋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瀚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73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adidas」運動鞋1 雙,經鑑定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物,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且其立法理由謂:「104 年修正公布之刑法 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上開刑 法修正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前制定之其他法律 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 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 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 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 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 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 ,爰惟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屬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然 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 ,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是該等物品之性質上不 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法院 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 之物」,檢察官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對於商標法第 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足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仿冒「adidas」運動鞋1 雙,經鑑定
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鑑定報告 書(見偵卷第19頁)在卷可稽,是扣案上開仿冒「adidas」 運動鞋1 雙,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 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 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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