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776號
TYDM,108,單禁沒,776,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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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范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08年度聲沒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捌零陸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范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該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53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 0.8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 年 度毒偵字第53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3 月13日確定, 而於108 年9 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而上開 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81公克,因鑑驗取用 0.003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1 紙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 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 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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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