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文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105 年6 月22日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 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並有司 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劉文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147、5763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屆滿而無任何可得 撤銷之情事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476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763號卷第77至80頁 )。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檢驗結果 係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 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月13日UL/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 可考(見毒偵字第5763號卷第25、69頁),足認附表所示扣 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檢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 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應與所剩裝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與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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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重量 │鑑定成分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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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透明結晶1包 │驗前含袋毛重8.5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
│ │ │,取樣0.0018公克,驗│字第5763號卷第69頁)│裝之甲基安非他命於│
│ │ │餘含袋毛重8.5582公克│ │物裡外觀上二者已附│
│ │ │。 │ │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
│ │ │ │ │;鑑驗用罄部分,已│
│ │ │ │ │不存在,自不得宣告│
│ │ │ │ │沒收銷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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