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瓦陸(RATSAMEEJAN WARUT)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8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毛重零點參參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瓦陸(RATSAMEEJAN WARUT )前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813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 毛重0.34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 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 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檢察官 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813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毛重0.34公克 ,因鑑驗取用0.0017公克,驗後毛重0.3383公克),經送鑑 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附卷足憑(見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813 號卷第18頁、第30頁),是 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 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因依該等扣案 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 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
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