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653號
TYDM,108,單禁沒,653,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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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斌懋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執聲字第20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 第4529號被告郭斌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桃簡字第3342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 毒品,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毒品 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判決 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含袋毛重1.│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非他命1包 │2970公克,│包裝之甲基安非他│
│ │ │淨重1.1020│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公克,取樣│者已附合為一體而│
│ │ │0.0002公克│難以析離。 │
│ │ │,餘重1.10├────────┤
│ │ │1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 │航空醫務中心108 │
│ │ │ │年7 月26日航藥鑑│
│ │ │ │字第0000000 號毒│
│ │ │ │品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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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