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君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08 年
度聲沒字第6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玖陸肆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君璋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 106 年度毒偵字第34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 年6 月14日期滿。而該案中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經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參,自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4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 08年6 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卷宗無訛。而該案所扣得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送驗淨重:1.9673公克,驗餘淨重 1.9642公克)乙情,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6 月 6 日鑑驗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 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