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台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14240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陳芊戎告訴被 告葉台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 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