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99號
PTDV,89,重訴,99,20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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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燦煌
  送達代收人 孔繁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五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洪有川
~B法   官 王幸華
~B法   官 黃義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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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