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7年度,157號
TYDM,107,桃交簡附民,157,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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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7號
附民原告  林文玲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附民被告  李悌琛
訴訟代理人 李發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07 年度桃交簡字第247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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