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7年度,56號
TYDM,107,原附民,56,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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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王莞綺 


被 告 詹智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 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 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 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又法院 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四、經查,原告雖起訴主張其經被告詐欺受有損害新臺幣4 萬8, 014 元乙節,惟檢察官並未認被告涉有原告所指之上開詐欺 犯行,則此部分既未據檢察官起訴,被告亦未經刑事訴訟程 序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前揭裁判意旨,被告非屬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於法即有未洽,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 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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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