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6年度,7號
TYDM,106,智訴,7,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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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易錚(原名呂慧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36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易錚共同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共柒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履行本院108 年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87 號調解筆錄內容。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29-31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呂易錚與鄭堯文(通緝中,另行審結)於民國105 年間為男女朋友關係,2 人同居於桃園市○○區○○路00巷0 弄0 號(下稱北龍路址),其等明知威而鋼(VIAGRA)、犀利士(CIALIS)分別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美商輝瑞公司)、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下稱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之藥品,而在我國之合法代理販售藥商分別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藥廠公司)、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禮來公司),未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核准,不得擅自製造、輸入。又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則分別由美商輝瑞公司、美國禮來大藥廠享有商標權,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販賣。詎呂易錚明知鄭堯文為從事網路壯陽催情藥品販售,自大陸地區販入之威而鋼(VIAGRA)、犀利士(CIALIS)均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亦未經衛福部核准輸入藥品,竟仍與鄭堯文基於輸入偽藥、禁藥、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販賣偽、禁藥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先由鄭堯文自105 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3 月28日為警查獲止,接續透過微信向真實姓名、年籍皆不詳之大陸地區網路賣家,訂購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威而鋼(VIAGRA)、犀利士(CIALIS)等仿冒商標偽藥及附表二編號4 至20、27所示含西藥成分之禁藥(各次購入偽、禁藥品項、數量不詳),透過航空貨運之方式,自大陸地區寄至北龍路址,而輸入前開仿冒威而鋼(VIAGRA)、犀利士(CIALIS)商標偽藥及禁藥來臺



鄭堯文為販售前揭輸入之偽藥、禁藥,先經由網際網路對不特定人得瀏覽之網站發送寓有販售、試用各種壯陽催情成分藥品(含威而鋼、犀利士)連結訊息,點閱、瀏覽該網頁之不特定之人若依網頁所載LINE帳號「NANA985 」、「SASA787 」、「SASA747 」、「WAWA88688 」加入好友後,即由鄭堯文或呂易錚以上述LINE帳號為販售通路,向各該加入好友之不特定人介紹、推銷前揭輸入之偽藥、禁藥,待訂單成立,由鄭堯文、呂易錚包裝偽、禁藥後,或由鄭堯文、呂易錚親自或交由不知情之鄭堯文之母張碧櫻攜至便利商店寄送至指定便利商店,再由下單之人前往領取,自105 年12月17日起至106 年2 月22日止,以如附表甲所示價格,出售如附表甲所示偽藥或禁藥與如附表甲所示之人。嗣經民眾檢舉使用LINE帳號「NANA985 」之人發送寓有販售、試用各種壯陽催情成分藥品連結訊息,由警循此線佯裝買家(即附表甲編號76所示「張嘉輝」)購得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惡魔丘比特」後,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檢出Clozapine 西藥成分,即於106 年3 月28日持搜索票前往北龍路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仿冒商標偽藥、附表二編號4 至20所示之含西藥成分之禁藥,暨如附表二編號29、30、31所示鄭堯文所有、供或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始查悉前情。
理 由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呂易錚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共犯即 同案被告鄭堯文於警詢、偵查中亦供承:扣案之藥品是網上 購買,我是於105 年11月中旬開始購買。我也是105 年11月 中旬在網販賣藥物,我自己先花錢請人幫我打廣告,對方說 可以增加我商品的曝光率,客人看到我的LINE帳號加我好友 後,向我下單,我就包裝按址寄送。我母親張碧櫻不知情, 但她會幫我到便利商店去寄送商品;藥品都是大陸輸入的, 我透過微信找賣家買的,我或呂易錚包裝,我開車載我媽媽 去寄等情(參106 年度偵字第13642 號卷㈠第5-8 頁、卷㈡ 第4 頁),並有檢舉使用LINE帳號「NANA985 」發送寓有販 售、試用各種壯陽催情成分藥品連結相關翻拍照片、警佯裝 買家「張嘉輝」購得附表二編號27所示「惡魔丘比特」照片 、本院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政工 作稽查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查抽驗紀錄表、便利商 店寄件監視器翻拍照片等附卷為憑(參同上偵卷㈠第14-61 、77-8 2、94頁)。又本案查扣之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物 品,屬侵害商標商品,且含西藥成分;另附表二編號4 至20 、27所示物品,亦均有西藥成分(詳參附表二「檢驗結果」 欄所示),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桃園



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臺北榮民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威 而鋼(VIAGRA)、犀利士(CIALIS)外觀鑑定聲明書、鑑定 報告等件附卷可參(詳見同上偵卷㈠第122 、125 、68、13 0 、136 、149 、187 、200 、211 頁、卷㈡第53頁、卷㈢ 第233 、252 、272 頁;本院審智訴卷第48-57 頁);再參 諸共犯鄭堯文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的販賣紀錄都在警察 扣的電腦裡面,我記在EXCEL 檔上等語在卷(見同上偵卷㈡ 第3 頁反面),比對卷附鄭堯文電腦內之EXCEL 檔交易紀錄 及斗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斗牛公司)106 年3 月1 日覆字第1060301 號函寄件人為鄭堯文紀錄1 份可知(詳見 同上偵卷㈠第84-92 頁、卷㈡第42頁反面-50 頁;本院智訴 卷第99、101 頁),鄭堯文電腦內之EXCEL 檔交易紀錄之姓 名、便利商店、金額,確能與斗牛公司函覆鄭堯文寄件紀錄 之取件人姓名、取件門市、代收金額相合,且含有警佯裝買 家「張嘉輝」購得附表二編號27所示「惡魔丘比特」之交易 紀錄,則檢察官以鄭堯文電腦內之EXCEL 檔交易紀錄,僅取 鄭堯文出售本案扣得、經檢驗出確含有西藥成分之偽藥、禁 藥名稱品項之交易(即附表甲部分),自屬有據。此外,復 有共犯鄭堯文所有、供或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 29、30、31所示之貼紙、電腦、藥物空罐等物扣案可佐,足 證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偽藥及禁藥、第 83條第1 項明知為偽藥及禁藥而販賣、同條第4 項之明知為 禁藥而販賣未遂(指附表甲編號76部分,詳後述)、商標法 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 入、持有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鄭堯文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㈢自105 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06 年3 月28日為警查獲日止, 由共犯鄭堯文以相同方式,持續自大陸地區多次輸入偽藥及 禁藥,各次輸入偽藥及禁藥之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徵, 在時間之差距,難以強行分開,是被告輸入偽藥及禁藥行為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單純一罪較為合理。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輸入偽藥、輸入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輸入總數量較多、情節較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附表甲 編號2 (販賣威而鋼)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藥事法第



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及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 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明知為偽 藥而販賣罪處斷。
㈤按警方等查緝人員就有關販賣禁藥、偽藥之案件,為求人贓 俱獲,而向犯罪嫌疑人購買禁藥者,雖無實際購買之真意, 但該嫌疑人如已有販賣故意,且依約攜往交付,即已著手實 施販賣行為,惟購買者原無買受意思而為虛與買賣,事實上 雙方不能真正完成買賣禁藥之行為,應僅論以未遂罪名。本 件警方佯以「張嘉輝」下單訂購「惡魔丘比特」(即附表甲 編號76所示)部分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犯行,被告已著手於 販賣禁藥之實行而未生販賣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 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均減輕之。 ㈥按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 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行 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 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觀諸 藥事法所定之販賣偽藥或禁藥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 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 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販賣偽藥或禁藥罪,難認係集合犯。 查本案被告與共犯鄭堯文自大陸輸入偽藥、禁藥之目的即在 從事網路販賣,則輸入後至首次賣出(即附表甲編號1 部分 ),應可認為屬一行為觸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 同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 處斷;其後若再有販賣禁藥及偽藥行為,即應併罰之。是被 告所犯1 次輸入禁藥罪、1 次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即附表 甲編號2 部分)、79次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即附表甲編號 3 至75、77至82部分)、1 次明知為禁藥而販賣未遂罪(即 附表甲編號76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至公訴意旨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容有誤會。 ㈦爰審酌被告明知鄭堯文擅從大陸地區輸入偽藥、禁藥販賣, 該來歷、成分不明之藥物,為消費者服用後,可能嚴重危害 社會大眾身體健康,造成難以想像之風險,且侵害他人商標 權及原開發藥廠潛在市場利益,猶與鄭堯文共同犯之,所為 甚值非難,惟本案謀以自大陸地區輸入偽藥、禁藥販賣以牟 利乃由鄭堯文主導,被告參與程度及惡性應較鄭堯文為輕, 且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復在本院與美商輝瑞公司成立調 解(參本院智訴卷第77-1頁),已頗具悔意,兼衡被告智識 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本案所犯各罪,酌情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三、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應知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 告緩刑4 年,用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 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院斟酌被告既已與 美商輝瑞公司成立調解(本院108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87 號 ),為維護美商輝瑞公司之權益及課予被告於緩刑期間一定 之負擔,併予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履行調解筆錄所示內容 ,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 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之說明: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就沒收部分,應逕適用裁 判時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又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 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茲就本案諭知之沒收及其 理由分述如下,並在主文第2 項宣告之。
㈠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偽藥及外包裝罐、盒,除因鑑 驗用罄部分無從宣告沒收外,皆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 ㈡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 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 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 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 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查扣之如 附表二編號4 至20所示含西藥成分之禁藥,為共犯鄭堯文所 有,供被告、共犯鄭堯文販賣所用,除因鑑驗用罄部分無從 宣告沒收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30、31所示之物,均為共犯鄭堯文所 有,供或備供被告、共犯鄭堯文犯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 罪所用之物(詳附表二編號29、30、31「備註」欄所載),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 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稱因 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另關於沒收、追繳 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 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 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 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查本件如附表甲所示之販賣 禁藥、偽藥之總金額合計雖為174,200 元,惟該款項全係匯 入共犯鄭堯文設於台北富邦銀行之帳戶,此觀斗牛公司106 年3 月1 日函即明;而被告先於偵查中稱:鄭堯文每月分2 次,共給我5 萬元,有做才有錢,但沒有給全額,會扣錢等 語(見偵卷㈢第192 頁),嗣本院審理時又供稱:我總共只 拿到2 萬元薪水而已等語(見本院智訴卷第120 頁),前後 供述自共犯鄭堯文處取得之報酬數額不一,參以共犯鄭堯文 於警詢稱:如有這筆生意有獲利的話,我一天給被告1,000 元等情(見偵卷㈠第6 頁),可見共犯鄭堯文恐非固定支給 被告報酬,卷內復再無其他可資證明被告取得報酬數額資料 可參,則被告在本院既仍坦承取得至少2 萬元之報酬,則本 院基此認定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 萬元,即非無憑。又前述 2 萬元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原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惟本院審酌本案具體情節,認對被告 宣告附負擔之緩刑宣告為適當,已如前述,被告既已因此案 同意賠付美商輝瑞公司18萬元,若履行完畢,被告實已無法 保有任何本案犯罪所得;而緩刑之效力,依刑法第74條第5 項之規定,不及於沒收之宣告,是本院為前述附負擔之緩刑 宣告,倘併宣告沒收犯罪所得2 萬元,對被告而言,實有過 苛之虞,是本院考量前情,爰不併宣告犯罪所得。 ㈤至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含有西藥成分之「惡魔丘比特」1 瓶 ,既已據被告、共犯鄭堯文售出,寄給佯為「張嘉輝」之警 員,已非被告或共犯鄭堯文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 -25 所示物品,既未檢出藥物成分,復非屬違禁物;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26、28所示含甲基安非他成分之液體及吸食器, 與本案犯罪無關(詳後述),且含甲基安非他成分之液體及 吸食器已據另案判決諭知沒收銷燬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32所示之存摺1 本,雖亦為共犯鄭堯文所有,其內交易資 料核屬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難認屬供或備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前開物品,均乏在本案沒收之依據,爰皆不予宣告沒 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呂易錚與鄭堯文自105 年11月起 至106 年3 月28日,在北龍路址推由鄭堯文以電腦設備連結 微信,自大陸地區訂購如附表二編號21至26所示品名之禁藥



,透過航空貨運之方式輸入上開禁藥抵臺至鄭堯文上開北龍 路址,再由鄭堯文及被告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共同 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NANA985 」、「SASA787 」、「 SASA747 」、「WAWA88688 」,對加入上開暱稱之不特定買 家貼文販售如附表二編號21至26所示禁藥,於買家下單後, 則由被告協助包裝,再利用不知情之張碧櫻至便利商店寄送 ,並已售出如附表二編號21至26所示之禁藥,因認被告此部 分亦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嫌。惟查:㈠附表二編號21-25 所示物品, 並未據檢出含有可得鑑別之藥品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在卷為 憑(詳見同上偵卷㈠第169 、215 頁正、反面;本院智訴卷 第44-45 頁),是附表二編號21-25 所示物品,既未能檢出 任何可得鑑別之藥品成分,被告縱有與鄭堯文自大陸地區共 同輸入附表二編號21-25 所示物品,嗣又販出,仍難以藥事 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 藥而販賣罪相繩。㈡附表二編號26所示物品,經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純度3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 4 公克),此有卷附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1 紙可參(見本院智訴卷第36-39 頁),且鄭堯文於警詢 時即已坦承施用甲基非他命,復供承扣案之不明液體殘留安 非他命反應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相關(見同前偵卷㈠第7 頁 反面),可見附表二編號26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之液體,本即與扣案其餘購自大陸地區之藥品來源不 同,更遑論卷內亦無證據證明鄭堯文或被告曾出售該液體; 況鄭堯文嗣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1715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前揭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併據諭知沒收銷燬),益見本 案起訴意旨認附表二編號26所示液體同為鄭堯文自大陸地區 販入,嗣已販出等情,確屬誤認。綜上,上開部分原均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各該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 實質上、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4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 │ 商標權人 │商品或服務名稱│
├──┼─────────┼──────┼───────┼───────┤
│ 1 │PFIZER │ 00000000 │美商輝瑞公司 │各種西藥及其他│




│ │ │ │ │應屬本類之一切│
│ │ │ │ │商品 │
├──┼─────────┼──────┼───────┼───────┤
│ 2 │Pfizer OVAL │ 00000000 │美商輝瑞公司 │動物用藥劑及補│
│ │ │ │ │劑、西藥 │
├──┼─────────┼──────┼───────┼───────┤
│ 3 │VIAGRA │ 00000000 │美商輝瑞公司 │西藥 │
├──┼─────────┼──────┼───────┼───────┤
│ 4 │菱形形狀藥錠(立體│ 00000000 │美商輝瑞公司 │治療性機能障礙│
│ │商標) │ │ │藥劑 │
├──┼─────────┼──────┼───────┼───────┤
│ 5 │犀利士CIALIS │ 00000000 │美國禮來大藥廠│西藥 │
├──┼─────────┼──────┼───────┼───────┤
│ 6 │黃色藥錠外觀為特殊│ 00000000 │美國禮來大藥廠│西藥 │
│ │水滴形狀、藥錠刻印│ │ │ │
│ │著有C20 (立體商標│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檢驗結果或備註 │
├──┼─────────┼───┼────────────────┤
│ 1 │VIAGRA 800mg │3 罐 │⑴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2│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2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
│ │編號24所示物品) │ │ er」凹下字樣。 │
│ │ │ │⑵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 2 │Cialis film-coated│2 盒 │⑴黃色水滴形膜衣錠,一面刻有「C2│
│ │tablets 20mg │ │ 0 」凹下字樣。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Sildenafil、Sulpyrine 西藥│
│ │編號12所示物品) │ │ 成分。 │
├──┼─────────┼───┼────────────────┤
│ │VIAGRA FILM-COATED│33盒 │⑴藍色菱形膜衣錠,一面刻有「VGR1│
│ 3 │TABLETS 100mg │ │ 00」凹下字樣,另一面刻有「pfiz│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er 」凹下字樣。 │
│ │編號5所示物品) │ │⑵檢出Sildenafil、2-Mercaptobenz│
│ │ │ │ othiazole 成分。 │
├──┼─────────┼───┼────────────────┤
│ 4 │美國陰莖增大 │300罐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所示物品) │ │ │
├──┼─────────┼───┼────────────────┤
│ 5 │GERMANY MUST STATE│ 5盒 │檢出Ibuprofen 、Sildenafil等西藥│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成分。 │
│ │編號10所示物品) │ │ │
├──┼─────────┼───┼────────────────┤
│ 6 │澳洲海馬 │ 15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3所示物品) │ │ │
├──┼─────────┼───┼────────────────┤
│ 7 │美國大陰莖(Big │ 28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PENIS) │ │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7所示物品) │ │ │
├──┼─────────┼───┼────────────────┤
│ 8 │Wenick Man Capsul│121罐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es │ │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23所示物品) │ │ │
├──┼─────────┼───┼────────────────┤
│ 9 │LORD WAR │ 7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3所示物品) │ │ │
├──┼─────────┼───┼────────────────┤
│ 10 │腎寶片 │ 5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4所示物品) │ │ │
├──┼─────────┼───┼────────────────┤
│ 11 │HANNOVER │ 6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6所示物品) │ │ │
├──┼─────────┼───┼────────────────┤
│ 12 │CROWN 3000 │195罐 │檢出Phenolphthalein 、Sildenafil│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等西藥成分。 │
│ │編號11所示物品) │ │ │
├──┼─────────┼───┼────────────────┤
│ 13 │水能硬 │ 23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4所示物品) │ │ │
├──┼─────────┼───┼────────────────┤




│ 14 │綠騎士 │ 2盒 │⑴黃色液體。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Tetracaine西藥成分。 │
│ │編號15所示物品) │ │ │
├──┼─────────┼───┼────────────────┤
│ 15 │日本騰素 │201盒 │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5所示物品) │ │ │
├──┼─────────┼───┼────────────────┤
│ 16 │貓女迷情水(PINK-G│ 3盒 │⑴檢黃色液體。 │
│ │IRL sensation) │ │⑵檢出Clozapine 西藥成分。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8所示物品) │ │ │
├──┼─────────┼───┼────────────────┤
│ 17 │ELEPHANT │ 5罐 │檢出Aspirin 、Caffeine、Phenacet│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in、Sildenafil等西藥成分。 │
│ │編號19所示物品) │ │ │
├──┼─────────┼───┼────────────────┤
│ 18 │九十九點九99.9 │ 2盒 │⑴褐色透明液體。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Tetracaine西藥成分。 │
│ │編號21所示物品) │ │ │
├──┼─────────┼───┼────────────────┤
│ 19 │SSBX KeY PRO-LONG │ 18罐 │⑴黃綠色液體。 │
│ │SPRAY │ │⑵檢出Chlorhexidine、Dyclonine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Lidocaine 、Tetracaine西藥成│
│ │編號2所示物品) │ │ 分。 │
├──┼─────────┼───┼────────────────┤
│ 20 │Vigara GOLD(紅金 │ 7罐 │⑴紅色橢圓形錠,兩面均刻有「LAST│
│ │偉哥)800 mg │ │ ING FOR 」字樣。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編號22所示物品) │ │ │
├──┼─────────┼───┼────────────────┤
│ 21 │印度偉姊 │ 1盒 │未檢出送鑑鑑別項所列之西藥成分。│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9所示物品) │ │ │
├──┼─────────┼───┼────────────────┤
│ 22 │瀰漫之夜 │ 21罐 │未檢出送鑑鑑別項所列之西藥成分。│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25所示物品) │ │ │
├──┼─────────┼───┼────────────────┤
│ 23 │瑪咖片 │ 4盒 │⑴淺褐色橢圓形錠,一面刻有「MACA│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字樣,另一面刻有「卡祖」字樣│
│ │編號7所示物品) │ │ 。 │
│ │ │ │⑵未檢出送鑑鑑別項所列之西藥成分│
│ │ │ │ 。 │
├──┼─────────┼───┼────────────────┤
│ 24 │一滴銷魂 │ 9盒 │⑴無色透明液。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未檢出送鑑鑑別項所列之西藥成分│
│ │編號8所示物品) │ │ 。 │
├──┼─────────┼───┼────────────────┤
│ 25 │少女失身水 │ 1盒 │送檢檢體數量不敷檢驗所需,無證據│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證證明含有藥品成分。 │
│ │編號20所示物品) │ │ │
├──┼─────────┼───┼────────────────┤
│ 26 │不明液體 │ 1罐 │⑴透明液體。 │
│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6.47│
│ │編號29所示物品) │ │ 7 公克,驗餘淨重3.484 公克 │
│ │ │ │⑶已另案判決,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27 │惡魔丘比特 │ 1瓶 │⑴乳黃色液體。 │
│ │(即警佯為「張嘉輝│ │⑵檢出Clozapine西藥成分。 │
│ │」所購入之物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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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毒品吸食器 │ 1組 │⑴鄭堯文所有。 │
│ │ │ │⑵與本案犯罪無關。 │
├──┼─────────┼───┼────────────────┤
│ 29 │貼紙 │ 1批 │⑴鄭堯文所有。 │
│ │ │ │⑵既尚未使用,屬備供本案販賣禁藥│
│ │ │ │ 犯罪所用之物。 │
├──┼─────────┼───┼────────────────┤
│ 30 │電腦 │ 1部 │⑴鄭堯文所有。 │
│ │ │ │⑵供本案販賣禁藥、偽藥犯罪所用之│
│ │ │ │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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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藥物空罐 │ 1批 │⑴鄭堯文所有。 │
│ │ │ │⑵屬供本案販賣禁藥犯罪所用之物。│
├──┼─────────┼───┼────────────────┤
│ 32 │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 1本 │⑴鄭堯文所有。 │
│ │摺 │ │⑵存摺登載之交易資料,雖可證明本│
│ │ │ │ 案販賣禁藥、偽藥之事實,難認供│
│ │ │ │ 或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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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斗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