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4年度,8號
TYDM,104,矚訴,8,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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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尚城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謝建勝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被   告 林文智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
      林 凱律師
被   告 莊翔智


      彭安宗



      賴俊鋐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鄭紹春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張嘉隆



選任辯護人 李亦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14
4號、第7427號、第9538號、第10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尚成謝建勝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鄭紹春張嘉隆均無罪。
理 由
壹、被告吳尚成謝建勝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無 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智於民國96年至100 年10月間;被 告莊翔智於94年間起至今;被告彭安宗於101年至103年2 月 間;被告賴俊鋐於101 年10月間起至今,均為桃園市政府消 防局第二大隊救災救護大隊新屋分隊(下稱新屋分隊)隊員 ,負責管轄區域內消防安全檢查事務;被告吳尚城於99年至 103年7月間為新屋分隊分隊長;被告謝建勝於95年8 月迄今 為新屋分隊小隊長,負責監督隊員於管轄區域內之消防安全 檢查是否確實。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消防法第7條 第1項,消防法第9條第1項,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亞洲保齡球館(後改稱新屋 保齡球館,下均稱新屋保齡球館),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規定之甲類場所,該場所管理權人劉 得斌每半年應委託消防法第8 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 設備士,實施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製作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改善計劃書,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即新屋 分隊備查,消防機關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及複查注意事項」應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之申報內 容進行複查,以查核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 若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消防 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 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萬 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 以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詎被告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吳尚城謝建勝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 且均明知新屋保齡球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第27條之規定,應設置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 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 急照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而新屋保齡球館於上揭項目 均有缺失,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緣被告林文智前於100年3月23日,至新屋保齡球館進行消防 安全檢查時,查知該處在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幫浦組件故障、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故障、緊急廣播設備之預備電 池故障,即如實登載於「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 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並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㈠;林文 智於100年5月18日,至上址檢查時,上開缺失仍無改善,林 文智再如實登載於「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 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並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㈡、舉發違反 消防法案件通知單㈠,而該場所管理權人劉得添仍未依限改 善,因而遭桃園市政府於100年6月3日,處以1萬2,000 元罰 鍰。詎被告吳尚城謝建勝竟基於與林文智共同犯公務員登 載不實、圖利之犯意,於100年7月間某日,在址設桃園市○ ○區○○路000 號之新屋分隊,先由吳尚城指使林文智就新 屋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情形,切勿再如實登載,謝 建勝則另於100年7月間某日,在新屋分隊,向林文智談及, 就新屋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檢查應該要放水。嗣林文智於10 0年7月29日,至新屋保齡球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明 知該場所: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幫浦組件故障、火警自動警報 設備之受信總機故障、緊急廣播設備之預備電池故障,仍在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 」上,就上開項目均勾選合格,並在檢查人員欄處蓋章,表 示已就上開消防設備檢查完畢,吳尚城明知上開登載不實情 事,仍在主管核閱欄處蓋章,表示核可上開消防安全檢查紀 錄表後,此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即置放於新屋分隊存查。 自此之後,新屋保齡球館管理權人即有恃無恐,就上開消防 設備故障情事置之不理,從未修繕,使新屋保齡球館之管理 權人不須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免於支付改善缺失所需費 用81萬6,270元之不法利益。
㈡被告莊翔智謝建勝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圖利之犯意聯絡 ,均明知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缺失情形,由莊翔智於101 年 10月25日,至上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在「桃園市政府消 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就滅火器、 室內消防栓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 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等項目勾選合格,並在檢查人員欄處蓋 章,表示已就上開消防設備檢查完畢。謝建勝則在主管核閱 欄處以分隊長代理人身分蓋章,表示代理分隊長核可上開消 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後,此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即置放於新 屋分隊存查,使新屋保齡球館之管理權人不須改善缺失即可 繼續營業,免於支付改善缺失所需費用81萬1,384 元之不法 利益。




㈢被告彭安宗吳尚城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圖利之犯意聯絡 ,均明知新屋保齡球館消防安全設備缺失情形,由彭安宗分 別:1、於102年2月5日,至上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在「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複查紀錄表」上,就室內消防栓設備中登載:於2 樓進行放 水試驗,瞄子出水壓力2kg/cm2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 於2樓受信總機進行測試,於2樓進行警鈴音響測試,音壓為 92分貝,於2 樓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試驗符合規定、緊急廣播 設備登載:於2樓進行音壓測試,測試結果符合規定;2、於 102 年12月22日,至上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在「桃園市 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就 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自動灑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 等8 項目全勾選合格,同時在「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 新屋分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上,就室內消 防栓設備中登載:於2樓進行放水試驗,瞄子出水壓力2.3kg /cm2、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2 樓受信總機進行測試, 於2樓進行警鈴音響測試,音壓為92分貝,於2樓對探測器進 行動作試驗符合、緊急廣播設備登載:於2 樓進行音壓測試 ,測試結果符合;3、再於103年1 月10日,至上址進行消防 安全檢查時,在「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 安全檢查紀錄表」,就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 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 照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8 項目全勾選合格,並均在上 開紀錄表之檢查人員欄處蓋章,表示已就上開消防設備檢查 完畢。吳尚城則在上述文書主管核閱欄處蓋章,表示核可上 開紀錄表後,上開紀錄表,即均置放於新屋分隊存查,使新 屋保齡球館之管理權人不須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免於支 付改善缺失所需費用81萬9,210元之不法利益。 ㈣被告賴俊鋐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圖利之犯意,明知該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缺失情形,於103年7月24日,至上址進行消防 安全檢查時,在「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 安全檢查紀錄表」上,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 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 急照明設備等項目全勾選合格,同時在「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上, 就室內消防栓設備中登載:於2 樓進行放水試驗,瞄子出水 壓力1.7kg/cm2、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2樓受信總機進 行測試,於2樓進行警鈴音響測試,音壓為91分貝,於2樓對 探測器進行動作試驗、緊急廣播設備登載:於2 樓進行音壓



測試,測試結果良好,並均在上開紀錄表檢查人員欄處蓋章 ,表示已就上開消防設備檢查完畢後,上開紀錄表,即均置 放於新屋分隊存查。而影響主管機關就消防安全檢查之正確 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之安全,使新屋保齡球館之管理權人 不須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免於支付改善缺失所需費用52 萬4,822元之不法利益。
因而認被告吳尚成謝建勝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 俊鋐均涉犯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其他私人不 法利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 之認定。次按刑法第213 條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 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 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 ;所謂明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 難繩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595 號判例、46年 台上字第377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吳尚成等人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⑴被 告吳尚成謝建勝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於調 詢及偵訊時之供述;⑵證人即消防設備師(士)徐維淂、蘇 進發、胡志偉蔡馨怡、吳昌桂及證人林勝國於調詢及偵訊 時之證述;⑶徐維淂等人分別於100年6月3日、101年2月9日 、101年6月20日、101年11月20日、102年5月14日、103 年6 月30日、103年12月5日前往新屋保齡球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後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⑷被告林文智於 100年3月23日、100年5月18日前往新屋保齡球館進行消防安 全檢查後所登載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開立之限期改善通 知單、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及桃園市政府於100年6 月3日處以罰鍰之裁處書;⑸被告林文智於100年7 月29日; 被告莊翔智於101年10月25日;被告彭安宗於102年2月5日、 同年12月22日、103年1月10日;被告賴俊鋐於103年7月24日



,分別前往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及檢修申報 複查後所出具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及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 ;⑹立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等證,為其論罪依據。四、訊據被告吳尚成謝建勝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 鋐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被 告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俱供稱:在消防安全檢 查實務都是採取抽查的方式,因為1天可能安排4至5 個場所 檢查,1個場所檢查時間只有2、30分鐘,所以僅就消防安全 檢查紀錄表上面的項目做抽查,而不是每個細項都檢查,跟 專技人員的檢查方式有所差異,我們一般就是重點抽測系統 式的設備,其餘會詢問業者有無修繕及外觀檢查,如果現場 抽檢是合格的,我們就會認定全部項目合格,這是消防局認 可的方式,我們也沒有時間將專技人員所製作的檢修申報書 拿出來做核對,只確認有無申報即可,現場是針對設備的好 壞做判斷,當時抽查到的項目都是合格,並無抽檢不合格而 登載合格的情形,亦無他人指示就消防安全檢查要放水,沒 有圖利的問題,也沒有必要去圖利業者等語;被告吳尚成謝建勝則辯稱:同仁去做消防安全檢查,我們只針對形式上 的書面來做複核,並沒有辦法到現場做檢查,同仁檢查的情 形與現場的狀況我們也不清楚,所以形式上如果同仁勾選合 格,我們也認為是合格,是基於信任同仁,從未指示同仁放 水做不實登載以圖利業者等語。
五、經查:
新屋保齡球館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規 定之甲類場所,該場所管理權人每半年應委託消防設備師( 士)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並將檢修結果分別填具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 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消防機關檢查人 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 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進行檢修申 報之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 等方式執行,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 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以上各情,業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2目、消防機 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2 款第1目之1、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5款第1項、第7 款、第14 款、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 2款第4目等規定明確。
㈡消防設備師(士)徐維淂蘇進發胡志偉蔡馨怡、吳昌 桂受新屋保齡球館管理權人劉得添劉得斌之委託,徐維淂



於99年10月21日、100年6月3日;蘇進發於101年2月9日、10 1年11月20日、102年5月14日;胡志偉於101年6 月20日;蔡 馨怡於103年6月30日;吳昌桂於103年12月5日,分別前往新 屋保齡球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並將檢修結果分別填具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申報等 情,業據證人徐維淂蘇進發胡志偉蔡馨怡、吳昌桂分 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渠等到場檢修之經過、方式、故障判斷 之標準、申報書及平面圖之登載方式等情綦詳(內容詳見本 院審理筆錄,不予贅述),並有上述檢查日期之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書及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 設備改善計畫書、場所平面圖及委託書等在卷可稽。又被告 林文智於100年7月29日;被告莊翔智於101 年10月25日;被 告彭安宗於102年2月5日、同年12月22日、103年1 月10日; 被告賴俊鋐於103年7月24日,分別前往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 防安全設備檢查或檢修申報複查,並將結果分別填載於消防 安全檢查紀錄表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另被 告吳尚成於上開100年7月29日、102年2月5 日、同年12月22 日、103年1月10日紀錄表之主管核閱欄處蓋章;被告謝建勝 則於101 年10月25日紀錄表之主管核閱欄處蓋章等節,亦據 被告等人自承及上開日期之安檢或複查紀錄表附卷足憑。 ㈢依上開消防設備師(士)徐維淂等人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書,雖顯示新屋保齡球館之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 備、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 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消防安全設備, 於前揭檢修日期均有若干不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之大小缺失(缺失情形詳如卷附各次檢修申報書所載) 且消防設備師(士)徐維淂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就新屋保齡 球館現場各消防設備之缺失情形詳加證述,惟查: 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 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內容係彙整檢修報告書中各 項消防設備檢查表備註欄所記載之缺失)及場所平面圖,其 內容有部分錯誤或相互矛盾之情形,例如:
新屋保齡球館現場僅有1 台火警受信總機,惟場所平面圖上 係繪製2台,且此部分之錯誤情形自99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 12月5 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所檢附之場所平 面圖均存在,此有上開平面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60頁 、第63頁、第66頁、第69頁、第72頁;本院卷三第96頁、第 93頁、第90頁),並經證人徐維淂蔡馨怡於本院審理時自 承在卷(見本院卷四第79頁;本院卷六第58頁)。另歷次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火警受信總機之製造廠均記載 為「元和牌」(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77頁反面、 第89頁反面、第101頁反面、第113頁反面、第125 頁反面、 第137頁反面、第149頁反面、第162 頁),惟經本院檢附新 屋保齡球館現場火警受信總機照片(新屋保齡球館實施自衛 消防編組訓練時所拍攝),函詢元和牌火警受信總機製造商 宏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卻函覆稱該受信總機並非該 公司所生產之元和牌火警受信總機(見本院卷六第52頁宏力 公司107年1月19日函)。
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室內消防栓檢查表部分,其 中性能檢查之「水源」項目,「閥類」欄係勾選合格,惟於 外觀檢查之同項目,「閥類」欄則記載「/ 」即無此設施, 且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99年10月21日起至103 年12月 5 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此有上開報告 書附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73頁反面、第 85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9頁反面、第121頁反面、第13 3頁反面、第145頁反面、第158 頁),並經證人徐維淂於本 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四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 ⑶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室內消防栓檢查表部分,其 中性能檢查之「加壓送水裝置」項目,「減壓措施」欄係勾 選合格,惟於備註欄則記載「加壓送水裝置無法持壓,無法 實施性能測試」,且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99年10月21 日起至103年6月30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 ,此有上開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 第74頁正反面、第86頁正反面、第98頁正反面、第110 頁正 反面、第122頁反面、第134頁正反面、第146 頁正反面), 並經證人徐維淂蘇進發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 四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本院卷五第10頁反面)。 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緊急廣播設備檢查表部分, 其中性能檢查之「啟動裝置」項目,「與火警警報設備之連 動」欄係勾選合格,惟於備註欄則記載「主機未與火警連動 」,且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100年6月3日起至103年12 月5 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此有上開報 告書附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91頁、第103 頁、第115頁、第127頁、第139頁、第151頁、第163 頁反面 ),並經證人徐維淂蘇進發蔡馨怡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 卷(見本院卷四第103頁反面;本院卷五第5頁反面;本院卷 六第60頁)。
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消防專用蓄水池檢查表部分 ,其中性能檢查之「呼水裝置」項目,「自動給水裝置/ 浮



球式」欄係勾選合格,惟於備註欄則記載「浮球進水未動作 」,且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100年6月3 日起至103年6 月30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此有上開報 告書附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94頁反面、 第106頁反面、第118頁反面、第130頁反面、第142頁反面、 第154 頁反面),並經證人徐維淂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 見本院卷四第103頁反面)。
⑹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中有關消防專用蓄水池檢查表部分 ,其中性能檢查之「啟動裝置」項目,「啟動操作部」欄係 勾選合格,惟於備註欄則記載「開關定位時會啟動」,且此 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自99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12月5日之 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均存在,此有上開報告書附卷 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82頁正反面、第94頁 正反面、第106頁正反面、第118頁正反面、第130 頁正反面 、第142頁正反面、第154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 ),並經證人蘇進發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五第 11頁反面)。
⑺自99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12月5日之歷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書中所檢附之場所平面圖上方均有記載「缺燈罩」之字 樣(見本院卷四第60頁、第63頁、第66頁、第69頁、第72頁 ;本院卷三第96頁、第93頁、第90頁),且歷次檢修報告書 中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部分,其中外觀檢查之「標示燈」 項目均記載「X」即缺失,惟101年2月9日、101年6月20日之 檢修報告書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部分,其中備註欄均未記 載火警標示燈缺燈罩之缺失(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 第102頁、第114頁反面),此部分之矛盾錯誤情形亦據證人 蘇進發胡志偉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五第29頁 反面、本院卷六第7頁反面)。
⒉由上可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所檢附之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及場所平面圖,其 內容確有部分錯誤或相互矛盾之情形,且該等錯誤或矛盾之 記載甚而在數次檢修申報書中均仍存在。雖消防設備師(士 )蘇進發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就此等錯誤或矛盾之記載說明 各次情形為何,然渠等於本院審理程序作證距離渠等至新屋 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間已達3至5年之久,而 消防設備師(士)1 年內受委託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之案件數量眾多,甚有高達5、600件,此有證人吳昌桂之證 述可明(見本院卷六第110 頁),則渠等能否就上開內容記 載錯誤或矛盾之情形詳加辨明原因及更正,實值存疑,例如 證人徐維淂於本院審理程序作證時,每遇上開問題均無法予



以明確回答,僅能一再供稱忘記檢修過程、筆誤、以備註欄 之記載為主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9至82頁、第96至103 頁) ;證人蘇進發於104年3月13日偵訊時對於其102年5月14日所 製作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甚而證稱非伊所做、有人偽 造該份報告等語(見104年度偵字第4144號卷三第6頁)。是 以,新屋保齡球館於前揭檢修日期是否有上述諸如「加壓送 水裝置無法持壓,無法實施性能測試」、「主機未與火警連 動」、「浮球進水未動作」、「開關定位時會啟動」、「火 警標示燈缺燈罩」等缺失,非無疑問,而其他大小缺失情形 是否全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所載,亦非無疑。 ⒊再者,證人胡志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時候我們會引用之 前舊的圖面,因為圖面是既定的,除非消防機關把舊的圖面 退回,我們就會重新製作圖面檔案,如果有舊的,我們就會 用舊的圖面來做等語(見本院卷五第63頁);證人徐維淂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申報書的平面圖是複印前次,然後再加以 文字的敘述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9頁反面);證人蘇進發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些場地不熟,會參照前人的圖,去確認 位置是否正確或是故障,我攜帶該場所之前的申報書,現場 檢查相同的就不需要做修正,如果跟之前的狀況不同的,再 做修正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2 頁;本院五第13頁正反面) ;證人吳昌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都有舊的圖,是林勝 國提供,若損毀的部分沒有新發現,就沒有再註記,參考的 資料是上半年度或是上一次的檢修報告書,舊的表格是林勝 國提供,有可能是去拷貝別的案子,小姐沒有改到,幾乎所 發現的(相同錯誤或矛盾)應該是小姐沒有改到的比較多等 語(見本院卷六第106頁反面至第107頁反面);證人林勝國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檢查之前,我會把圖面跟委託書及前 次舊的申報書給技師,因為檢查一定要有消防圖會比較方便 檢查,他們一定會沿用上一次的申報書等語(見本院卷六第 138頁反面、第150頁正反面)。由上開證人之證述,足見各 次消防設備師(士)所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所 附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場所平面圖,均有沿用舊例、複製舊檔之情形,此在檢修實 務及慣例上本無可厚非,然若相同錯誤、矛盾之記載於數次 檢修報告書或平面圖中均仍存在,而未被發現並加以修改, 則就消防設備師(士)檢修之正確性及所填具申報書之憑信 性,即難認無疑。參以證人胡志偉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因 為檢查的項目非常繁瑣,所以「O」「X」或「/」有時候 會與消防機關的認定不一樣,所以會有被裁罰,有時候我們 申訴時,他們也會認可這是文書製作上的缺失,有時候也會



在備註有註記,但第 3頁沒有寫到,所以有時候這樣也會被 裁罰等語(見本院卷五第63頁反面);證人吳昌桂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104年度偵字第7427號卷二第156頁上面預定完成 期限是打錯,他根本連改都沒改,就以上一份的送過來,把 該有的壞掉的東西寫上去,期限根本都沒有改到,小姐很粗 心大意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10 頁反面),可見檢修申報書 中內容記載有誤之情形,於實務上並非少見。綜上,新屋保 齡球館於前揭檢修日期之消防安全設備之實際狀況,恐無法 盡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所載為據,換言之,難以憑 藉上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中記載之內容,逕認新屋保 齡球館於上述時間確有所載消防安全設備之缺失。 ⒋另查,消防設備師(士)徐維淂等人雖分別於99年10月21日 、100年6月3日、101年2月9日、101年6 月20日、101年11月 20日、102年5月14日、103年6月30日、103年12月5日,各前 往新屋保齡球館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惟依桃園市政府消 防局104年10月13日桃消預字第1040038356號函、108年6月6 日桃預字第1080017616號函所載(見本院卷二第61至62頁; 本院卷八第18至19頁),蘇進發於101年2月9 日除前往新屋 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外,亦有於同日前往驛站企 業社(址設臺北市萬華區)、青年公園歡樂水世界撞球場( 址設臺北市萬華區)、鴻鉅企業社(址設新北市板橋區)、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五股區)、陳析理文理 短期補習班(址設新北市土城區)等地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又蘇進發於102年5月14日除前往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外,亦有於同日前往湄公河美容養生館(址設 新北市中和區)、星座人文咖啡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進 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再胡志偉於101年6月20日除前往新屋 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外,亦有於同日前往倍昌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平鎮區)、光泉泵浦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桃園市平鎮區)、叡麟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 市大園區)、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大園區)等 地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另蔡馨怡於103年6月30日除前往 新屋保齡球館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外,亦有於同日前往秉 坤婦幼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址設桃園市平鎮區)、京樺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三重區)、真功夫健康館( 址設新北市板橋區)。又上開驛站企業社、程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倍昌股份有限公司光泉泵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叡麟企業有限公司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京樺餐飲事業有 限公司等場所之面積均大於、甚而數倍於新屋保齡球館,且 所在地點橫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參諸證人蘇進發



蔡馨怡、吳昌桂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新屋保齡球館連同1 樓 新亞洲游泳池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所需時間約為2、3小時 (見本院卷五第8頁;本院卷六第65頁、第110 頁),則以1 日正常工作時數計算,殊難想像蘇進發等人得以在同日完成 數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復參以證人胡志偉於本院審理 時自承實務上不會遵循「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作業基準」實施檢修,其證稱:所有的作業基準都是按照日 本法規,如果要按照規定來看,全臺灣沒有一本報告書是合 格的,作業基準上的填載方式,目前全臺灣應該沒有一個消 防設備師(士)可以按照這個填載方式,這是消防署規定的 ,我們只能依照各區的消防機關認可的檢修方式進行等語( 見本院卷五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暨觀諸如上開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申報書均有沿用舊稿、複製舊檔之情形,且相同錯 誤、矛盾之記載於數次檢修報告書或平面圖中均仍存在,而 未被發現並加以修改。足見蘇進發等消防設備師(士)為在 有限時間內完成數間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除無法依前 揭標準作業流程規定實施檢修外,復有沿用、複製先前已有 若干矛盾、錯誤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舊稿卻未加以勘 誤、更正之情形,則渠等到場實施檢修時恐有未盡確實之虞 ,所出具之檢修申報書更難遽信。
㈣就被告林文智於100年7月29日;被告莊翔智於101 年10月25 日;被告彭安宗於102年2月5日、同年12月22日、103年1 月 10日;被告賴俊鋐於103年7月24日,分別前往新屋保齡球館 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或檢修申報複查,並將結果分別填載 於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 ,是否涉有登載不實並圖利業者之部分:
⒈按複查方式及項目:進行複查作業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 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辦理。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 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方式,執行下列事項,以瞭解消防 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複查紀錄表,複查結果列入管制。⒈依「檢修申報複查 查詢事項」,詢問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辦理檢修申報之過 程,及其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之執行情形。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作業基準」視轄區狀況,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如 下:⑴滅火器:蓄壓式滅火器之壓力表(每層至少抽查2 支 以上)。⑵室內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內消防栓箱進行放水 試驗。⑶室外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外消防栓進行放水試驗 。⑷自動撒水設備:屬密閉式撒水設備者,於一處末端查驗 閥進行測試;屬開放式撒水設備者,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⑸水霧滅火設備: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⑹泡沫滅火設備: 選擇一區進行放水試驗,必要時得測試檢修時泡沫原液之發 泡倍率及還原時間。⑺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火警受信總機 進行測試,於一處測試警鈴音響音壓及用加煙(或加熱)試 驗器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試驗(每層至少測試一個)。⑻瓦斯 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 信總機進行測試,並用加瓦斯試驗器測試檢知器3 個以上。 ⑼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 音壓測試。⑽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及最低樓層 之機械排煙進行測試。3.複查後應將所進行測試之項目、地 點等詳載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如無法依前 項項目進行測試時,應於備註欄載明原因。消防機關受理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第2款第4目定有明文。 ⒉又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04 年11月11日桃消預字第1040042844 號函說明四略以:本局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 申報作業基準」視轄區狀況,進行重點抽測,亦視消防人力 、分隊勤務狀況等條件,針對必要抽測項目進行重點抽測; 其複查結果需載於紀錄表,其表格與來函附件二相同。另所 詢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 方式乙節,礙於列印檢修申報書之資源有限,實務上以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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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泵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昌興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叡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