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齊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來儀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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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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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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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6月12日│525,000元 │AZ3936931 │ │
│ │行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 │ │ │
│ │分行吳錦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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