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 告 邱麗華
被 告 陳淑卿
被 告 張文忠
被 告 蔡宛芸
被 告 吳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八行「108年9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8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