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70號
SCDV,108,補,870,201910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林啟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任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