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林啟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任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