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31號
SCDV,108,補,831,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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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被   告 英隼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英隼資訊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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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隼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