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26號
SCDV,108,補,826,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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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張素春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蘇緞妹、劉春達劉春旺劉金英鍾志淇
鍾宜蓁鍾宇涵丁黃芝劉品筠劉萱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貳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
柒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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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