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23號
SCDV,108,補,823,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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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李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鳳阿瑪亞‧賽斐格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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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