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03號
SCDV,108,補,803,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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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潘翠華 
被   告 曾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
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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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