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雲冠天下公寓大廈前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振毅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曾文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譽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4,24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