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莊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珮馨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
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查報聲請標的價額,並按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