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補字第722
號再審原告 葛懿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重博間因對於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
135 號民事確定判決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