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361號
原 告 陳煜森
被 告 郭紘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紘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