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8年度,353號
SCDV,108,竹簡,353,2019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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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353號
原   告 陳文生 

被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嗣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8 年9 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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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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