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8年度,581號
SCDV,108,竹小,581,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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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字第58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告 連朱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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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