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字第581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告 連朱建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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