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史家印
○○○○○○○ 0號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史水樹
○○○○○○○ 0號
關 係 人 王松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被繼承人史火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提出已辦畢繼承登記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均應揭露全體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 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 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 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 第1783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分割不動產之遺產屬處 分行為之一種,於辦理繼承登記前,自不得請求分割遺產。 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 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 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由此可知,各繼承人毋須得 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即得『單獨』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為公同 共有之繼承登記。又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監護 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 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 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 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 止租賃」,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 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
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依聲請人之主張,相對人為被繼承人史火旺之其中之 一之繼承人,史火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遺產,又依其提 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上開土地尚未辦畢史火旺之繼承人公同 共有之繼承登記,則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上開土地 ,難謂已合於民法第759條規定。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即本件各繼承人毋須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只要其中任何一 位繼承人即得『單獨』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 登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另依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編號1至9號中相對人所分得之應有部分,聲請人亦未提出 各繼承人之繼承持分及戶籍謄本,導致本院無法判斷相對人 所得是否相對人之應分得之應繼分,亦應予以補正,若有相 對人所受分配低於相對人之應分得之應繼分,勢將嚴重損害 相對人之權益;且觀諸聲請人所提遺產分割協議書雖列入其 中如附表編號1土地並未分得任何持分,此等分配將剝奪相 對人之權益,是以此部分如無合理之說明,或提出合理之協 議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該分割協議方案是否有利於相對人 ,以資認定本件處分是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否則自將礙難 准許本件之聲請。
四、另本件之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相對人雖僅取得應繼 分之持分,然是否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是否即係相對人現居房 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如是,則是否會影響相對人就現居房地 之安穩?亦均應提出無合理之說明,尤其如是者,並宜應提 出取得該房地之共有人即關係人史羽雱、史羽雯、史珮妮、 史慧萍、史慧婷、戴美儒、戴美姿均同意相對人得居住至百 年以後之切結書等妥適方案供本院查核,否則對此本院自亦 將礙難准許本件之聲請。
五、又於聲請狀上兩造竟均指定同一送達代收人,亦自有違民法 106條雙方代理之規定,應認相對人其送達代收人陳明有欠 缺,且無法補正,應屬指定不合法而不生指定送達代收人之 效力,亦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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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種類│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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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162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
│ │ │小段574地號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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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208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
│ │ │小段72地號 │ │9531分之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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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49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
│ │ │小段72-4地號 │ │3177分之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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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12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
│ │ │小段72-5地號 │ │3177分之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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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45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
│ │ │小段111地號 │ │2160分之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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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土地│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486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
│ │ │小段213地號 │ │13689分之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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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土地│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24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
│ │ │小段213-4地號 │ │4563分之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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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土地│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199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
│ │ │小段214地號 │ │720分之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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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土地│新竹縣新豐鄉後湖坡子頭│229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
│ │ │小段215地號 │ │13689分之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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