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陳吉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 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 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2 屆第11次董事 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7 條,並提出法人登 記證書、會議紀錄、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 助章程修訂對照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 年7 月4 日農科 字第1080227720號函及108 年7 月8 日農科字第1080052774 號函,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8 條係修正董事遴 選方式、第9 條係修正董事及監察人解聘資格要件、第10 條係修訂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人產生方式、第11條 係修正董事長或董事不能出席會議之處理方式、第12條係
修正監察人遴選方式、第14條係修正支給兼職費之依據名 稱,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 神並不違背,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 ,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 助章程第8 條、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4 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第16條捐助章程僅係文字修正,非屬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 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 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 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 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 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八條 本院董事會│第八條 本院董事會置│配合財團法人法第四│
│ 置董事七人至十五│ 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十八條規定,董事至│
│ 人,應由主管機關│ ,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少半數由主管機關遴│
│ 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且任一性別比率不得│聘,惟考量董事聘任│
│ : │ 低於三分之一,並由│實務作業流程,修訂│
│ 一、行政院農業委│ 下列人員組成: │為董事全數由主管機│
│ 員會二人(主│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關遴聘。 │
│ 任委員及副主│ 會二人(主任委│ │
│ 任委員)。 │ 員及副主任委員│ │
│ 二、衛生福利部一│ )。 │ │
│ 人(部內單位│ 二、衛生福利部一人│ │
│ 主管以上或所│ (部內單位主管│ │
│ 屬機關首長)│ 以上或所屬機關│ │
│ 。 │ 首長)。 │ │
│ 三、科技部一人(│ 三、科技部一人(部│ │
│ 部內單位主管│ 內單位主管以上│ │
│ 以上或所屬機│ 或所屬機關首長│ │
│ 關首長)。 │ )。 │ │
│ 四、其他與本院業│ 四、其他與本院業務│ │
│ 務有關之政府│ 有關之政府機關│ │
│ 機關指派代表│ 指派代表一人至│ │
│ 一人至二人。│ 二人。 │ │
│ 五、具相關專業之│ 五、具相關專業之學│ │
│ 學者、專家一│ 者、專家三人至│ │
│ 人至五人° │ 六人。 │ │
│ 六、農業團體及公│ 六、農業團體及公私│ │
│ 私立企業機構│ 立企業機構三人│ │
│ 一人至四人。│ 至五人。 │ │
│ 前項董事人數│ │ │
│ 應為單數且任一性│ │ │
│ 別比率不低於三分│ │ │
│ 之一。 │ │ │
├─────────┼──────────┼─────────┤
│第九條 本院董事任│第九條 本院董事任期│配合財團法人第四十│
│ 期每屆三年,連選│ 每屆三年,連選得連│八條、第五十一條規│
│ 得連任;連任之董│ 任;連任之董事人數│定,修訂董事及監察│
│ 事人數,不得逾改│ ,不得逾改聘(選)│人解聘資格要件。 │
│ 聘(選)董事總人│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
│ 數三分之二。但因│ 。但因業務特殊需要│ │
│ 業務特殊需要致連│ 致連任人數逾改聘(│ │
│ 任人數逾改聘(選│ 選)董事總人數三分│ │
│ )董事總人數三分│ 之二,應報經主管機│ │
│ 之二,應報經主管│ 關核准。董事在任期│ │
│ 機關核准。董事在│ 中因故出缺,董事會│ │
│ 任期中因故出缺,│ 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 │
│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 補足原任期。每屆董│ │
│ 適當人員補足原任│ 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 │
│ 期。每屆董事任期│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 │
│ 屆滿前三個月,董│ ,提出下屆董事名單│ │
│ 事會應召集會議,│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 │
│ 提出下屆董事名單│ 准後聘任之。新舊任│ │
│ ,並報經主管機關│ 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
│ 核准後聘任之。新│ 接。 │ │
│ 舊任董事,應按期│ 前項董事由公務│ │
│ 辦理交接。 │ 人員兼任,應隨本職│ │
│ 前項董事由公│ 異動者,不計入連任│ │
│ 務人員兼任,應隨│ 董事人數。 │ │
│ 本職異動者,不計│ 本院董事有下列│ │
│ 入連任董事人數。│ 各款情形之一者,經│ │
│ 董事因故不能│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
│ 執行職務,或經董│ 出席,二分之一以上│ │
│ 事會決議認定有違│ 同意解聘時,並報經│ │
│ 反職務或不適於董│ 主管機關核准後,予│ │
│ 事職位之行為,經│ 以解聘: │ │
│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一、受禁治產或破產│ │
│ 上出席,二分之一│ 宣告者。 │ │
│ 以上同意,並報經│ 二、因故不能執行職│ │
│ 主管機關核准後,│ 務者。 │ │
│ 予以解聘。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 │
│ 董事有財團法│ 刑之判決確定者│ │
│ 人法第五十一條規│ 。 │ │
│ 定,由主管機關解│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 │
│ 除其職務,或當然│ 議認定有違反職│ │
│ 解任之情事者,應│ 務上之義務或有│ │
│ 依該條規定辦理。│ 不適於董事職位│ │
│ 本條規定於監│ 之行為者。 │ │
│ 察人準用之。 │ 本條規定於監察人準│ │
│ │ 用之。 │ │
├─────────┼──────────┼─────────┤
│第十條 本院董事長│第十條 本院董事長由│配合財團法人第四十│
│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三條規定,增訂董事│
│ 會主任委員擔任,│ 任委員擔任,對內綜│長請假、因故或依法│
│ 對內綜理董事會事│ 理董事會事務,對外│不能行使職權時,其│
│ 務,對外代表本院│ 代表本院。 │代理人之產生方式。│
│ 。 │ │ │
│ 董事長請假、│ │ │
│ 因故或依法不能行│ │ │
│ 使職權時,由董事│ │ │
│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 │
│ 理之;董事長未指│ │ │
│ 定或無法指定代理│ │ │
│ 人者,由董事互推│ │ │
│ 一人代理。 │ │ │
├─────────┼──────────┼─────────┤
│第十一條 本院董事│第十一條 本院董事會│一、財團法人法第四│
│ 會每六個月至少開│ 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 十三條規定,增│
│ 會一次,如董事長│ 次,如董事長認為有│ 訂董事長或董事│
│ 認為有必要或經二│ 必要或經二分之一以│ 如不能出席會議│
│ 分之一以上董事之│ 上董事之提議,得召│ 之處理方式及其│
│ 提議,得召集臨時│ 集臨時會議。董事因│ 限制,爰修正第│
│ 會議。 │ 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 一項至第三項。│
│ 董事會會議由│ ,得委託其他董事代│二、配合財團法人法│
│ 董事長召集並擔任│ 表出席;董事為政府│ 第四十五條修正│
│ 主席,須有過半數│ 機關兼任者,得委託│ 第四項、第五項│
│ 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代理人出席,代理人│ ,並配合項次調│
│ 。 │ 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整修正第六項。│
│ 董事因故不能│ 。 │ │
│ 出席董事會會議時│ 董事會會議由董│ │
│ ,得以書面委託其│ 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 他董事代理出席。│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 │
│ 受託代理出席之董│ 席始得開會。對於議│ │
│ 事,以受一人委託│ 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
│ 為限,且其人數不│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 │
│ 分之一。 │ 議,應有三分之二以│ │
│ 董事會會議對│ 上董事之出席,出席│ │
│ 於議案之表決,以│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
│ 意行之。但下列重│ 行之: │ │
│ 要事項之決議,應│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 │
│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 擬議。 │ │
│ 事之出席,出席董│ 二、不動產之購買、│ │
│ 事過半數之同意,│ 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 │ │
│ 後行之: │ 三、相關聯事業之投│ │
│ 一、捐助章程變更│ 資及處分。 │ │
│ 之擬議。 │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 │
│ 二、不動產之購買│ 的之變更。 │ │
│ 、處分或設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 │
│ 負擔。 │ 討論,應於會議七日│ │
│ 三、相關聯事業之│ 前,將開會通知及會│ │
│ 投資及處分。│ 議議程通知各董事,│ │
│ 四、法人之解散或│ 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 │
│ 目的之變更。│ 關派員列席指導。董│ │
│ 五、基金之動用或│ 事會會議紀錄,應於│ │
│ 以基金填補短│ 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 │
│ 絀。 │ 送主管機關備查。 │ │
│ 六、其他經主管機│ 本條第一項規定│ │
│ 關指定之事項│ 於監察人準用之。 │ │
│ 。 │ │ │
│ 前項重要事項│ │ │
│ 之討論,應於會議│ │ │
│ 十日前,將開會通│ │ │
│ 知及會議議程通知│ │ │
│ 各董事,且不得以│ │ │
│ 臨時動議提出,並│ │ │
│ 依規定報請主管機│ │ │
│ 關派員列席指導。│ │ │
│ 董事會會議紀錄,│ │ │
│ 應於會議結束後一│ │ │
│ 個月內送主管機關│ │ │
│ 備查。 │ │ │
│ 第一項至第三│ │ │
│ 項規定於監察人準│ │ │
│ 用之。 │ │ │
├─────────┼──────────┼─────────┤
│第十二條 本院置監│第十二條 本院置監察│配合財團法人法第四│
│ 察人二人至五人,│ 人三人至五人,任一│十九規定,監察人至│
│ 任一性別比率不低│ 性別比率不低於三分│少應有一人由主管機│
│ 於三分之一,監察│ 之一,監察本院院務│關遴聘及公職人員利│
│ 本院院務、業務、│ 、業務、財務等一切│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
│ 財務等一切事務之│ 事務之執行,任期與│規定,公職人員關係│
│ 執行,任期與董事│ 董事同,首屆監察人│人排除政府或公股指│
│ 同,首屆監察人由│ 由捐助人選聘之,並│派、遴聘或由政府聘│
│ 捐助人選聘之,並│ 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任者,且參考修正後│
│ 互推一人為常務監│ 人。 │董事由主管機關遴聘│
│ 察人。 │ 第二屆以後監察│,修訂第二項監察人│
│ 第二屆以後監│ 人,由董事長提名,│全數由主管機關遴聘│
│ 察人,由主營機關│ 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 │
│ 遴聘,董事會會議│ ,並由監察人互推一│ │
│ 通過後聘任,並由│ 人為常務監察人。 │ │
│ 監察人互推一人為│ 監察人在任期內│ │
│ 常務監察人。 │ 如因故出缺時,由董│ │
│ 監察人在任期│ 事長提名,經董事會│ │
│ 內如因故出缺時,│ 會議通過聘任,惟其│ │
│ 由董事長提名,經│ 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 │
│ 董事會會議通過聘│ 人之任期為限。 │ │
│ 任,惟其任期以補│ │ │
│ 足原任監察人之任│ │ │
│ 期為限。 │ │ │
├─────────┼──────────┼─────────┤
│第十四條 本院董事│第十四條 本院董事及│一、配合行政院一百│
│ 及監察人均為無給│ 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零七年八月三十│
│ 職。但出席會議時│ 但出席會議時得依規│ 日行政院院授人│
│ ,得依軍公教人員│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給字第一○七○│
│ 兼職費支給表支給│ 費。 │ ○五○三一七號│
│ 兼職費。出席會議│ 公務人員兼任前│ 函訂定發布「軍│
│ 時,並得比照相關│ 項董事或監察人,依│ 公教人員兼職費│
│ 規定核實支給差旅│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 支給表」,並自│
│ 費。 │ 給要點辦理,出席會│ 一百零七年九月│
│ │ 議時並得比照相關規│ 一日生效,爰調│
│ │ 定核實支給差旅費。│ 整本條支給兼職│
│ │ │ 費之依據名稱。│
│ │ │二、依政府捐助之農│
│ │ │ 業財團法人兼職│
│ │ │ 費薪資及獎金支│
│ │ │ 給原則修訂董事│
│ │ │ 或監察人兼職費│
│ │ │ 支給依軍公教人│
│ │ │ 員兼職費支給表│
│ │ │ 之支給方式二(│
│ │ │ 二)按實際出席│
│ │ │ 會議次數支給,│
│ │ │ 每次二千五百元│
│ │ │ 。 │
└─────────┴──────────┴─────────┘